|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福县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政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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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福县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永福县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
第一条指导原则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号)要求,为确保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完善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条 管护责任落实
县农业农村局为监督指导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项目区所在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项目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同时要成立由村委会主任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管护人员落实
乡镇政府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专职管护人员数量,村委会安排专职管护员。管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初审,选择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对于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且未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条管护人员职责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周至少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一次,农忙时期每周至少巡查两次。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并由乡镇协助进行处理;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工程设施监督与保护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六条管护经费筹集
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镇要根据“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七条工程设施管护标准
(一)田间道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二)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坝、泵、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第八条管护运行机制
(一)田间道路:田间道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人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水利设施:对渠道、拦河坝、电灌站、输变电路采用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
第九条管护宣传
各项目乡镇、行政村要利用横幅、板报或者新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永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