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5〕4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5〕562号)文件精神,转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我县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5〕1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县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2025年12月1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