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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承办企业:
现将《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3月1日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永福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保障专项资金有效利用和项目主体的合理权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以及区、市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并且以中央专项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项目承办主体负责,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负责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项目承办主体自行支付项目固定资产的采购款项,支付方式需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固定资产开展评估、审价等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计入项目承办主体的资产清单。
第七条 项目承办主体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数量、状态和使用情况等,做到账实一致。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督促项目承办主体做好定期盘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对项目承办主体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并处置相关资金或资产。
第八条 项目承办主体负责项目资产的处置,对需处置的资产,需向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相关资产处置流程及时清理、注销,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需保持运营状态。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备案。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清理、注销,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各项目责任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向永福县工信和商贸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由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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