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 标 题:永文广体旅发〔2024〕8号关于公布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文广体旅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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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我县从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对全县各乡镇所属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第三次普查,并认真做了登记。可列入文物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共128处,其中32处已核定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仍有96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现予以公布。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科学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妥善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落实保护措施,认真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永福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共计96处)
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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