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福县公安局 永福县财政局 永福县自然资源局 永福县农业农村局永福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3日 |
| 标 题:永人社发〔2022〕37号 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永福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人社发〔2022〕3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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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用地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永福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福县公安局
永福县财政局永福县自然资源局
永福县农业农村局永福县林业局
2022年9月13日
永福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审核
第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会同县级征地机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单》(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情况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的《基本情况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调查材料时,除附件1外,应同时提交由自然资源部门盖章的《土地情况调查表》。
第二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本情况单》及《土地情况调查表》,按要求制定《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报批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报批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批方案》后,出具《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报批方案》和《承诺书》一并作为征地报批的社会保障材料按规定上报,同时转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笫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报批方案》《承诺书》等材料,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出具《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审核意见书》(附件4,简称《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作为向国务院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必要材料按规定上报。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无需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报批方案》《承诺书》等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需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五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报批方案》《承诺书》等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当天出具审核意见,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须及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二、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土地面积的确定
第六条在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按规定完成之日起15日内,完成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并依法提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征地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村级协办员)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据实填写《___县(市、区)__乡镇(街道)___村(社区)___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表》(附件5,以下简称《人员情况表》)。《人员情况表》需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居)民委员会和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盖章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村级报审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级报审材料具体包括:
1.《基本情况单》。
2.《人员情况表》。
3.征收土地预公告。
4.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贴人数、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的确定方式和办法。
7.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村级报审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征地机构、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县级征地机构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制定《____县(市、区)____乡镇(街道)___村(社区)____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明细表》(附件6,简称《测算明细表》)。《测算明细表》需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审核同意后,《测算明细表》与村级报审材料汇总作为乡级报审材料,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测算明细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地机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公告。必要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地机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如有修改则将修改后的《测算明细表》予以再次公告。
第十条县级征地机构或有关指定部门在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偿登记时,要认真核对《人员情况表》,发现错漏的要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核实并予以更正。更正后的《人员情况表》要及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更新完善《测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收到用地批复文件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征地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地块)提供具体批复信息[包括用地批复文件、土地红线图及坐标点、批次或项目(地块)征地情况明细表]。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用地批复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照《人员情况表》对获得用地批复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如有被征地农民人员增减情况,相关变动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三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确认后的《人员情况表》,共同制定《___县(市、区)____乡镇(街道)___村(社区)_____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6,简称《资金明细表》)。
《资金明细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村(居)民委员会核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制定《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附件7,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___县(市、区)____乡镇(街道)___村(社区)_____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8,简称《资金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实施方案》《资金明细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个人预存款账户,按规定生成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告知单》(附件9,简称《补贴告知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贴告知单》转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村级协办员)送达被征地农民进行签字确认,并通知、督促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保等手续。确认后的《补贴告知单》再由村级协办员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对属于财政预算缴存的征地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商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征地项目(地块)制定《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期缴存方案和年度缴存计划》(附件10),送达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编制财政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首期补贴资金须在供地前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从2022年开始,每个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含利息)原则上要求5年内必须足额落实到位。财政预算缴存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个人预存款账户从《实施方案》批准日起按规定计息。
有足额资金存入的征地项目,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无需分期缴存。
第十六条对属于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征地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通知并督促申请用地单位在供地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个人预存款账户从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办理供地手续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有关财政部门发送《关于请求确认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的函》(附件11)。县级财政部门确认补贴资金到账后,按规定出具《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12,以下简称《资金到账确认函》)。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资金到账确认函》后方可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申请用地单位应划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到账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七条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及申请用地单位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单独列入项目预算计入征地成本;属批次项目用地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单独列入土地取得成本。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动员被征地农民结合实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村级协办员)负责指导参保人员填写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3)和办理参保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规范经办程序,按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预存款账户,认真记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记入相应的个人账户。按经办规程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补贴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业务操作要在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进行办理,形成的业务材料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统一归档保存。
五、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负责督促申请用地单位、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单独选址项目的立项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单独列入项目预算计入征地成本;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补贴资金按要求落实,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享受补贴;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按规定做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未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具体责任。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落实专职人员;按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摸底、信息采集、宣传动员等工作;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户内人均征地面积;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填报《基本情况单》《人员情况表》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信息和有关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征地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填报并审核《基本情况单》《人员情况表》等;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公示工作,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牵头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牵头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报批方案、实施方案;负责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和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补贴资金到位、补贴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代缴保险费和计发待遇;负责提出信息系统经办业务需求,配合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审核征地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等基本信息并协助审核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涉及的用地面积;及时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转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将属于财政预算缴存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必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耕地)进行面积界定、核实;对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员进行核实;协助做好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核定工作;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的林地进行面积界定、核实;协助做好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核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监委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资金落实出具虚假凭证的。
2.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出具虚假审核意见的。
3.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
4.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资金的。
5.其他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程进行细化完善,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