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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永政规〔2025〕2 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5-12-19 10:55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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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福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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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2日



永福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村庄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保障村庄规划实施,规范我县村庄规划管理,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强制性内容”指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安全边界等必须严格执行的内容;“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可突破的管控要求。

第二章  村庄规划调整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一)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地块控制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发放的。

(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并细化规划许可发放所需指标内容的。

(三)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乡村批次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产权边界、比例尺衔接等精度问题需要局部优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400平方米,且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

(五)以示意性上图或列清单的方式纳入村庄规划或已经上图但用地范围需要调整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使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包括用途留白和预留机动指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调整的。

第四条  村庄规划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村委会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等方式,并留存意见记录。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说明及相关材料(村委会请示材料、论证会议纪要、成果等材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在村委会公示7日。公示方式包括村委会公告栏张贴、乡镇政府公示栏公示,公示材料应明确反馈渠道(如联系电话、邮箱)。

(三)公示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备案函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同时将规划调整成果及数据库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村庄规划数据库调整成果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可作为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核发乡村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三章  村庄规划修改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二)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且确需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建设用地的。

(三)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村庄规划修改的。

(五)经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六)原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

(七)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确需修改的。

(八)因灾害预防、疫情防控、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急需修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修改的。

第六条  村庄规划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征求村委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论证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的修改工作。

(四)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灾害预防、疫情防控等)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组织编制临时修改方案,同步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办正式修改手续。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位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  规划监督

第七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并根据职能分工和权限,对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等,由巡查人员签字存档,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备巡查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妨碍或阻挠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规划、服从村庄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村庄规划提出意见,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村庄规划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控告。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程序组织调整/修改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审查、备案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的村庄规划调整和村庄规划修改的成果,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村庄规划项目类型,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