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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3月17日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永政规〔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5-04-07 10:30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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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5317

(此件公开发布)

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

土地补偿办法

为加快我县重大项目建设步伐,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4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占用土地要求及目的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配套临时使用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服务于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二、临时占用土地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夹心地、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三、临时占用土地使用期限

临时占用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采矿、取土使用的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使用的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4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占用土地审批

(一)临时占用土地审批

临时占用土地原则上由自然资源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报桂林市自然资源审批;如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10日且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现状地类等信息。用地单位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经上级专家评审通过后,在永福县城内开设复垦专用账户,与县自然资源局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按审查通过后复垦方案工程预算资金足额缴存入银行。如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现状地类等信息。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临时用地选址、用途、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地块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应地块的面积、位置、地类、用途等信息是否一致。临时用地现状地类认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要求。

3.用地批准。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诺办结期限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地类

区片范围

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元/亩·年)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力

培肥费

农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

2949

按永政规〔2022〕2号文件执行

2000元/亩

(一次性补偿)

罗锦镇、百寿镇、

三皇镇、堡里镇、

广福乡、龙江乡、

永安乡

2836

建设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

2949

罗锦镇、百寿镇、

三皇镇、堡里镇、

广福乡、龙江乡、

永安乡

2836

未利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

1180

罗锦镇、百寿镇、

三皇镇、堡里镇、

广福乡、龙江乡、

永安乡

1134

(二)临时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参照国有农用地所在的乡镇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重大项目建设,补偿标准结合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县经济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

七、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对已经协商的项目临时占用土地,所涉及的补偿按已协商的方案组织落实;本办法执行日之后项目临时占用的土地,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