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08日 |
|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政规〔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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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调整后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
(二)果树、林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给予其一年产值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2);
(三)苗圃、树木补助费(调整内容详见附件3);
(四)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予青苗补偿;
(五)确定青苗规格的相关技术规范:果树密度大于300株/亩的按苗圃补偿,密度小于300株/亩的按株计;林木(不含松、杉、桉树)密度大于400株/亩的按苗圃补偿,密度小于400株/亩的按株计;果树胸径(直径)按离地面100cm或主干分枝处测量;林木胸径(直径)按离地面130cm或主干分枝处测量。
同一地块间套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由县征地工作组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后可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二、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围墙、水井、水柜、水池、简易房(养鸡、鸭、猪棚)、坟墓、沼气池、砼场坪等,具体补偿标准(调整内容详见附件4)
三、涉及住房拆迁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四、本方案未包含的其它种类青苗物种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通过协商补偿或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进行适当补偿。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挖、抢建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池、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报假报的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16〕22号文制定的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在本方案执行之日前,对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拆项目,所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已批准的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但方案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拆项目,征收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七、本方案由永福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短期作物青苗、鱼塘补偿标准
2. 果树林木青苗补偿标准
3. 苗圃、树木补助标准
4. 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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