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县目前执行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按照2016年制定下发的《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22号文中的标准执行的。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这次的方案主要是对我县征地过程中涉及的30个大项中的43个小项进行了调整。具体见《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附件。
(二)根据《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16〕22号文制定的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在本方案执行之日前,对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拆项目,所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已批准的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但方案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拆项目,征收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挖、抢建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池、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报假报的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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