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砂石拌和系统、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综合加工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及《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对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砂石拌和系统、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综合加工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征用,现将临时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用途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土地用途为砂石拌和系统、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综合加工厂建设用地。
二、临时用地征用范围
项目临时用地征用范围位于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集体土地面积36193.75平方米(折合54.2906亩,含一期导流洞已征土地2.3064亩),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详见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砂石拌和系统、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综合加工厂)红线图(二),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用人、委托征用部门和委托征用实施单位
征用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用部门:永福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委托征用实施单位:永福镇人民政府
四、临时用地征用、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临时用地征用补偿费
临时用地征用使用年限为5年,土地补偿方式:永福镇按每年2949元/亩予以补偿。补偿费用一次性给予5年的补偿,后续如需延长征用期限,根据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临时用地征用的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执行。
(三)地力培肥费
临时用地征用耕地、果园地和林地的,复垦后的地力培肥费按复垦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一次性补偿(含农民自己的精细化复垦费)。
五、联系电话
永福镇:0773-8512306。
六、其他事项
(一)签约期限:签订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临时用地征用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青苗或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砂石拌和系统、临时堆场、运输道路、综合加工厂)红线图(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