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永福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2025-12-03 17:14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指导各县区编制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提供支撑。

二、出台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为规范管理我区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我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定位。“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是实现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批准后,作为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规划建设等的管理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房、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项目。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需要特殊管控的村庄,从其管理规定。乡村地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依据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地区已编制审批村庄规划的区域,以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或结合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三)成果内容。“通则”包括“一文一则”分别为文本和附则。文本包括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确定“通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村庄概况,简述我县村庄分类情况及各类村庄的发展指引;第三章为底线管控,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明确各村庄规划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对村庄的用地布局、建设控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出指引和管控要求;第四章为用地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选址要求;第五章为建设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建筑的建设标准,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要求;第六章为建设控制,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建筑退让、建筑间距、防火要求等;第七章为实施、监督与修改,明确“通则”的编制主体、修改程序、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附则为第八章,简述各类名词解释、通则制定的依据、明确图则管控、制图要求、图则实施程序、永福县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用地兼容以及乡村地区的产业负面清单等。

(四)编制形式。“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以永福县自然资源局为编制主体。“通则”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通则”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永福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修改后,报永福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联系单位:桂林市永福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73-851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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