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为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与新土地法要求相一致,保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确保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B2019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技术要点》(2019年)的要求,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为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建设的需要,多年来,永福县征地补偿标准在稳步的提高,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实用性和现势性。
二、起草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要求,我县制定了《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目标任务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开展和推进土地征收工作,规范全区土地管理和提高土地效能,是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本文件由永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3-85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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