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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域建设办发〔2024〕4号 关于印发《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4-03-01 15:10     来源: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     作者:韦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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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承办企业:

现将《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 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31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

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桂商建发〔2023〕19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条件,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二条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监管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配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三条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评估建设内容合规性,确保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方向不偏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四)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五条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永福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九条对日常监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十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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