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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域建设办发〔2024〕2号 关于印发《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1 15:10     来源: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     作者:韦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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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承办企业:

现将《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31



永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

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永福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资金(以下简称县域商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永福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永福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服务业县域商业资金中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县域商业资金。

第二条县域商业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县域商业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部门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永福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县域商业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重点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地交易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重点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县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对于已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产地冷链设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

第九条县域商业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动产购置;不得用于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提取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县域商业资金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十条支持标准。按单个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金额计算,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支持比例和金额,对同一类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补助比例应相同。

第三章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县域商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永福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县域商业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采用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明确县域商业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应按要求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县域商业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永福县县域商业县域商业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域商业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县域商业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1231日结束,由永福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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