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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永福县建设福寿养生家园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永福县建设福寿养生家园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融入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大局,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支持全县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融入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大局,坚持“新型工业重镇、现代农业强县、福寿养生家园”一本蓝图绘到底,不断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激励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奖励对象
(一)在永福县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应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二)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
(三)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
(四)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
三、扶持政策
(一)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
1.2021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021年起,企业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前两年,年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奖励
2021年起,每年按照下达的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当年达到以下要求的即给予相应档次的奖励:
1.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 2500—3500万元(含3500万元) 、 3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8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 1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3000万元、3500万元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2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永福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1. 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永福县的产业活动单位,2021年起在永福县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2021年起在永福县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在区内外建有5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乡镇、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材料审核。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申报的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初步确定奖励名单。
(三)公示公开。奖励名单初步确定后将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兑付奖励。县发改局将奖励名单和公示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付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奖励评选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职责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和协调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奖励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三)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审核参评企业相关统计数据,督促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
(四)县市场监管局、政务中心为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开辟便捷通道。
(五)县税务局负责做好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营指标的反馈工作,审核参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反馈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因产品抽检监督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安全事项。
六、其他
(一)企业的统计数据均以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二)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奖励。
(三)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四)奖励资金从上级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和县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组织优先到在库“四上”企业消费。
(六)本办法由永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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