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5日 |
| 标 题:关于杨鹏立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政干〔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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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杨鹏立同志任永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永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徐剑同志任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梅小柱同志任永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永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胡飞同志任永福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免去王治杰同志的永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王权同志的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免去罗斌同志的永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职务(在永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任一级警长);
免去陈海峰同志的永福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黄卫能同志的永福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蒋廷谦同志的永福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