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7日 |
|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永政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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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永福县实际,现就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根据2022年7月1日施行的《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本县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二、限制养犬区
限制养犬区范围为永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永福县明德一小沿东河西岸至东江半岛连档案局、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洛清江大桥、文明塔、污水处理厂至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往北到孔雀山庄、明德一小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确定的禁养犬种,限制养犬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三、一般管理区
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四、养犬要求
永福县辖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犬、警犬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犬只除外。
(二)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限制养犬区内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通告时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773-8515110(县公安局),0773-8557158(县城管监督局),0773-8512387(县农业农村局),0773-8512365(县卫生健康局),0773-8512268(县市场监管局)。
附件:1.永福县限制养犬区
2.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桂林市禁养犬品种的通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福县限制养犬区

附件2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桂林市禁养犬品种的通告
依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和第二十条“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的规定,现确定桂林市禁养犬只品种并通告如下:
一、禁养犬只的具体品种为:
1.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
2.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 Terrier
3.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a
4.巴西非拉狗犬 Fila Braziliero
5.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6.意大利卡斯罗犬 Cane Corso
7.中亚牧羊犬Central Asian Shepherd Dog
8.俄罗斯高加索犬 Caucasian Owtcharka
9.西藏獒犬 Tibetan Mastiff
10.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Neopolitan Mastiff
11.法国波尔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12.牛头獒犬Bullmastiff
13.罗威纳犬 Rottweiler
14.杜宾犬 Dobermann
15.英国马士提夫犬 Mastiff
16.德国拳师犬 German Boxer
17.秋田犬 Akita
18.比利时牧羊犬 Belgian Shepherd Dog
19.荷兰牧羊犬 Dutch Shepherd Dog
20.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21.法国狼犬 Beauceron Wolfdog
22.捷克猎狼犬 Saarloos Wolfdog
23.川东犬(重庆犬) Chinese Chongqing Dog
24.佛兰德斯牡牛犬 Flanders Cattle Dog
25.牛头梗 Bull Terrier
26.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7.威玛猎犬Weimaraner
28.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29.苏俄牧羊犬Borzoi
30.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1.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Dog
32.大白熊犬 Pyrenean Mountain Dog
33.大丹犬Great Dane
34.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禁养犬只。
二、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三、桂林市限制养犬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本《通告》所列禁养犬只。
四、桂林市一般管理区内饲养本《通告》所列禁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本通告内容自2024年2月5日起实施。本通告具体内容由桂林市公安局和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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