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0日 |
|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永政发〔2021〕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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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自治区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我县位于高度危险区,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禁火期满,本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被砍果树或其树枝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禁火期内,位于林区的居民、学校、工矿企业、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生活用火管理,做到人走火熄(封);要做好厂区或施工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用火、用电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要组织人员清理好住房、校区、厂区周边50米范围内的枯枝、枯叶、枯草等可燃物,防止意外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各村林长与护林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队伍和护林员,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置工作。
七、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3—8512319、12119。
特此通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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