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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文字号:永政发〔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2022-04-01 10:00     来源:永福县政府     作者:永福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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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耕生产开始,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假期临近,林区农事用火、民俗用火、生产生活用火将明显增加,森林防灭火形势日趋严峻。为做好我县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颁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42日至2022410日。禁火期满,本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50米范围。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被砍果树或其树枝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禁火期内,位于林区的居民、学校、工矿企业、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生活用火管理,做到人走火熄(封);要做好厂区或施工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用火、用电管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要组织人员清理好住房、校区、厂区周边50米范围内的枯枝、枯叶、枯草等可燃物,防止意外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村林长及护林员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火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七、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县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3-851231912119

特此通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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