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2日 |
| 标 题:永福县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政发〔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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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福县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永福县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1〕1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农房管控工作落地见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统筹推进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县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或联系领导担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联系城乡建设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县委编办负责指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机构组建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查处、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农房管控政策、先进典型宣传和负面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分户、农房门牌发放和农房违建禁发门牌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农房管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纠纷调解和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县法院负责依法审理违法建设农房案件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将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等工作;县督查绩效办负责抓好农房管控工作推动情况的督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房管控工作经费落实;县人社局负责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录工作;永福供电局负责新建农房的用电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政执法权;各行政村负责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建立村级农房管控协管机制,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收集掌握农房违法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村民委员会。
(二)成立工作专班。县级成立农房管控业务指导组、督察考核组、宣传报道组、监督问责组4个专责小组,形成“一办四组”专班专抓工作机制。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成立业务指导组,负责农房管控业务指导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牵头成立督察考核组,负责农房管控督察考核工作。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宣传报道组,负责农房管控舆论宣传工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监督问责组,负责农房管控干部监督、追责问责工作。
(三)完善联动机制。县级建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城乡建设的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农房管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农房管控进展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实行领导交办、限期办结制度,快速研究破解农房管控瓶颈问题。建立健全乡镇、村、屯三级联动机制,乡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乡镇长为组长的农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行政村建立以党组织书记(主任)为站长的村庄建设管理站,村屯建立农房管控协管员,形成高效有力的农房管控联动推进机制。
二、完善提升村庄规划
(一)加强县级统筹。压实村庄规划县级主体责任,成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村庄规划编制委员会,组建县村庄规划专家团队,建立县委县政府主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具体实施,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支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县村庄规划工作。
(二)简化编制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严格划定乡村规划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红线,分类指导乡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乡镇党委、政府成立村庄规划工作专班,联合专业规划设计团队深入村屯调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在充分评估利用2011—2014年乡村规划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农村经济、人口趋势、历史文化,以村屯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经村“两委”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三)强化刚性约束。健全完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严格实施“带图报建、依规审批、按图施工、照图验收”引导村民按规划、图集、设计合理建房,村民在房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办理供电、供水等相关手续。未经审批,禁止进行农房建设。
(四)完善自治管控。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增强村民主体意识,引导村民全面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将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形成村庄规划村民自治管控机制,提升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水平。
三、完善审批执法监管
(一)规范农房建设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全县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农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范围农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审查、乡镇政府审批等农房建设申请审批程序。
(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房建设过程监管,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要求,确保农房依规建设、质量安全。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健全完善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农村建筑工匠领建制度,新建农房领建工匠原则上需持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管理制度,根据积分评定信用等级,纳入全县农房建设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推荐参与村级小型项目招投标;对信用等级低的发布特殊警示,不建议建房农户选择。
(三)加强常态执法监管。搭建全县农房管控信息共享平台,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农房管控执法业务指导,公安、城管、供电等部门参与农房管控执法,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房管控日常巡查制度;村级建立农房管控协管机制,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主任)担任村总协管员,各包片村干部或各村民小组长担任协管员,形成县、乡、村、屯四级联动、快速反应、联合处置的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各乡镇应当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在村庄规划区以内的农房违法建设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农房违法建设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零容忍”态度,对2020年7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的,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五)探索存量违建处置。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全面开展农房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摸清乱占耕地违规建房底数。对2020年7月3日以前乱占耕地建房的,按照“分门别类、精准施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农村存量违建住房处置办法,逐年消化解决农村违规建房问题。
四、健全跟踪问效机制
(一)强化督查督导。由县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和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将督查情况向县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通报表扬,对进展滞后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考核评价。将农房管控工作列入乡镇、村两级书记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对乡镇农房管控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评定为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考核等次为一般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乡镇建议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将农房管控工作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作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三)严肃追责问责。由县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开展全程监督,对推进农房管控工作进度慢、成效差、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干部和单位,督促整改落实,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严肃问责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乡镇出现违法乱占土地建设农房的,从农房打地基开始10天内未发现的或者发现未劝阻未上报的,发现1例,对村“两委”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扣除年底绩效20%;发现3例及以上的,对村“两委”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并扣除年底绩效50%。乡镇分管领导和挂村领导在接到农房违建的举报和投诉后在10天内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未制止且1个月内未依法依规整改到位的,发现1例,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挂村领导给予约谈并扣除年底绩效20%。发现3例及以上的,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挂村领导给予警告并扣除年底绩效50%,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在任期内,违法乱占土地建设农房未依法依规处理完结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挂村领导原则上不能调整岗位。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一)实施专项激励机制。根据县级对乡镇农房管控工作专项考核结果,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农房管控专项奖励。建立乡镇级农房管控成效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由县委、县政府对农房管控专项考核优秀、先进的乡镇,按等次给予2—5万元的奖励。建立村级农房管控成效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对农房管控成效突出的行政村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村干奖惩机制。加大从农房管控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建立村级干部农房管控成效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根据各行政村收益分配方案,在集体经济收益可分配的范围内,统筹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农房管控成效突出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房管控成效较差的行政村,降低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绩效报酬。建立农房管控协管员激励机制,对农房管控工作完成得好的协管员给予1000元的专项奖励,对农房管控工作失责的协管员扣年终绩效1000元。
(三)建立群众激励机制。对按规报建、验收合格、富有现代民居建筑风格的,按建筑面积25元/㎡给予奖励,富有永福福寿文化元素民居建筑风格的,按建筑面积50元/㎡给予奖励;对农房管控较好的村屯,优先安排“一事一议”或乡村振兴项目;建立农房管控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实属实的违法建房举报,给予200元/宗的奖励。
(四)建立干部专项激励机制。将农房管控工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农房管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各乡镇各部门干部予以优先提拔任用、晋升职级。
六、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一)调优编制资源。在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挂“农房管控工作站”牌子,确保2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从事农房管控工作有6—7人,2(含本数)—5(含本数)万人口的乡镇有7—9人,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有9—11人。
(二)建设专业队伍。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公开招聘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急需的事业编制专业人才,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要专业人员,缺编人员通过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招考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约定服务年限,公开招聘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探索与高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定向委培农房管控方面的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毕业生到岗后按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加强用人单位和高校之间的供需对接,组织乡镇面向高职高专进行专项招聘。县、乡镇事业单位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量岗位直接定向招聘基层四项目人员和优秀村“两委”人员进入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三)提升执法能力。县司法、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牵头,乡镇党委、政府配合每年联合开展执业考试培训并组织参加全区执业资格考试,力争两年内实现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全覆盖。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业培训,逐步配齐相对统一的执法执勤用车及装备,提升执法队伍整体能力。
(四)落实专项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县财政将农房管控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为农房管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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