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3日 |
| 标 题: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审批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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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福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审批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永福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审批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审批的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我县依法设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永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的包含市政建设、公共交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内的项目。
第四条全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业务经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其额度为:(一)业务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须经董事长签批;(二)业务经费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予以签批;(三)业务经费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四)业务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长签批。
第六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项目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其额度为:(一)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按相关程序审核方可支付;(二)项目资金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经常务副县长签批;(三)项目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须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永福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永福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审批办法》(永政办发〔2021〕23号)不再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