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7日 |
| 标 题:永自然资发〔2022〕1号永福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
| 发文字号:永自然资发〔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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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对全州县咸水镇洛江村非法盗采山砂问题的批示精神,为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开采多发势头,加强各级各部门联动监管执法,实现对涉矿等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生态、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9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2022年1月至6月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时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以当好守护桂林山水的“二郎神”为主要目标,坚持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坚持动态巡查、严格执法,深入打击非法采挖、加工、买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目标要求
利用半年时间,通过集中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惩处一批矿产资源盗采者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形成强大震慑作用,推动构建联合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开采砂石问题,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
三、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对全县9个乡镇(含县城规划区),重点打击整治非法采砂(山砂、河沙)、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毅飞 局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唐小敏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韦 英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左天强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挂职)
黄翠华 县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长
黄游建 局长助理(挂职)
农悦瑾 局长助理(挂职)
成 员:许欣强 执法大队大队长兼执法督察股股长
周海涛 局办公室主任
陈万春 行政审批办主任
江顶亮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
曾沁柯 耕地保护监督和生态修复股股长
王佳民 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重大决策、政策制定及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小组)。
(二)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由许欣强同志兼任,成员由唐玉明、尹康、刘锡光、叶谋杰、吴贤龙、陈嗣杰、庄泽宁、郑长庆、唐菊针、唐靖、秦梓扬组成。
专项行动小组分为外业组和内业组:
外业一组成员名单:许欣强、尹康、刘锡光、庄泽宁。
外业二组成员名单:唐玉明、叶谋杰、吴贤龙、陈嗣杰、郑长庆。
内业组成员名单:唐菊针、唐靖、秦梓扬。
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对重点区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以上;2、专项行动小组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频率,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错时巡查检查,实行日常巡查与夜查交叉开展,必要时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如外业组因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勤巡查的,专项行动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配。确保巡查到位,避免出现盲区;3、对非法开采点依法给予打击取缔,对非法采矿机械设备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非法矿产品依法没收;4、负责对缴获的涉案财物等进行证据保全、处理;5、对全县非法开采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注:(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涉及属于刑事案件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底前)。
组织深入摸排。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各自辖区内违法开采砂石的易发频发区域,组织对辖区内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砂石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对违法当事人、违法主体、位置、矿种、数量、用途、价值等信息进行重点排查与记录取证,要确保排查数据准确真实,证据线索明了,为开展下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22年2月至4月中旬)。
加强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在组织完成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林业、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探、采、洗、运、卖砂石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挥典型案件处理的警示作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黑涉恶的违法开采砂石重点案件;对打击整治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扫黑办调查处理。同时对矿产卫片执法发现、群众举报、取缔捣毁的非法开采点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4月中旬至5月底)。
加强巡查监管。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对持证砂石矿山监督管理,促进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卫片执法、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督检查、实地走访等途径发现违法开采砂石问题线索的工作水平;通过查处一起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一批干部,推动这一类问题整改,完善一批制度机制,全面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抓住工作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疽疾,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砂石等违法行为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砂石行为中的职能作用,巩固打击整治的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全县非法开采易发点巡查,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一旦发现非法盗采等现象,立即予以打击取缔,展示我县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决心,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强综合治理。
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创新监管手段,把严厉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传导至村级基层组织,发挥村级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营造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在主要矿点及其周围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2.认真落实共同责任监管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开采行为。
加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非法采石采砂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不得作为非立案处理。并与共同责任监管相关部门将情况专报本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推进,有序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严格落实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矿山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将按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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