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 标 题:永水利字〔2025〕55 号 关于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忠福风电场升压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永水利字〔2025〕55 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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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忠福风电场升压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取水许可的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已审定的《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忠福风电场升压站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表》及现场勘查情况,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桂林市永福县上寨村忠福风电场升压站综合楼西北侧75m处,地理位置东经109°58′17.4″,北纬 24°44′43.1″,取用地下水作为生活、消防等用水。项目退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至厂区化粪池,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林地,退水总量788.4 m³/a,项目退水不会对附近水体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最大取水流量0.0014m³/s,日最大取水量4.01 m³/d,年取水量1464 m³/a。论证区地表水水量、水质均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水资源监测方案和制度。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总量,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你单位应落实《国能永福发电有限公司忠福风电场升压站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
四、该项目节水评价分析、结论和建议基本合理,与国家节水政策相符合。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好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计量准确可靠。
五、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取水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