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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永福县司法局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标  题:永司〔2021〕3号 永福县司法局 永福县财政局 关于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永司〔2021〕3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永司〔2021〕3号 永福县司法局 永福县财政局 关于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1-11-26 17:25     来源:永福县司法局     作者:yfs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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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永福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8号)、《桂林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20〕161号)、《桂林市司法局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市司〔2021〕1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四)法律咨询;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五)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三)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按件或按工作日计算;第(四)项按工作日计算。

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四、办案补贴标准如下:

(一)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桂林市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2500元;跨桂林市但在自治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000-2800元;跨自治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650-3300元。

(二)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桂林市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2500元;跨桂林市但在自治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1200-2800元;跨自治区办案的,每件补贴1650-3300元。

(三)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且由同一律师办理的,以相应普通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补贴增加200元,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6000元。

(四)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普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可适当增加补贴,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该类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永福县司法局认定,并报永福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

五、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补贴200元。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实际开展了会见、阅卷的,按件计算,每件补贴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师当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所领取的补贴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六、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在司法行政服务窗口提供法律咨询的,每人每天补贴200元。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每件补贴200-500元。

七、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依法依规享受减免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报销,但最高报销额度翻译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公证费一般不超过700元,鉴定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情况特殊、案情复杂,需要在最高额度以上报销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发放。

八、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申领补贴。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收到法律援助补贴后,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

九、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补贴标准可减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的金额支付。

十、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五)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十一、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十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补贴按有关规定纳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围,由县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予以统筹保障。

十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标准实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桂林市财政局 司法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6〕14号)规定发放补贴。


         

                       永福县司法局                 永福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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