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4日 |
| 标 题:永人社发〔2022〕31号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成立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人社发〔2022〕3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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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工作意见》(市人社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联合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稳定,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
一、组织机构
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1号(原永福县总工会),主任由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各发文单位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指导调解中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工作,其余工作人员由6部门内部调剂。调解中心由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聘任“三方四家”、政法系统等相关专业人员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多元化、规范化、信息化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工作职责
(一)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申请人自愿申请立案前调解的,由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或组织当事人订立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二)开展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调解中心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联合处理机制,充分利用“三方四家”、政法系统、相关部门等相关专业人员资源,挖掘发挥各方优势,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福县人民法院
永福县司法局 永福县总工会
永福县工信和商贸局 永福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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