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福县财政局 永福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6日 |
| 标 题:永人社发〔2022〕24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脱贫劳动力 就业帮扶措施的补充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人社发〔2022〕2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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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1号)文件精神,多渠道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创业。现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相关政策进行补充通知:
(一)加强劳务协作。对前往广西区外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最高可按8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前往省外务工并能够提供车票等票据的,按照票价实际金额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对前往省外务工但不能提供车票等票据的,按照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前往工作地点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的票价为基本标准进行发放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具体补助标准参考《永福县跨省务工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标准》(附件1)。同时要求前往省外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就业协议)、工资发放单(有企业盖章)、外出务工地所在的村(居)委会证明、务工企业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等能证明其在外省务工的相关证明中的其中一项材料。脱贫劳动力因在外打零工确实无法提供务工证明材料的,可由帮扶联系人及村委会出具务工证明,并提供至少一张务工照片。所需资金从各级衔接资金列支。
(二)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近就业。对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250元/人·月的劳务补助,所需资金从衔接资金列支。同时务工人员需提供经营主体的相关佐证材料(营业执照等)、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加盖公章)、用工协议、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乡镇负责审核并填报《永福县脱贫劳动力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花名册》附件3,同时并于每月25日前将务工人员相关材料及附件3(一式两份)报送县乡村振兴局,联系人:邓增丽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下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福县财政局
永福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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