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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共永福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0日
标  题:永法办通〔2022〕11号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转发《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永法办通〔2022〕11号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永法办通〔2022〕11号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转发《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2-10-12 09:30     来源:中共永福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游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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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直和区直驻永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2〕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学习考试对象

《通知》中明确的学习考试对象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学习考试。已参加2022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学习考试且考试合格人员,可直接打印2022年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合格证明。

二、学习考试内容

在2019—2021年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内容基础上,增加新出台、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学习考试时间

请各单位于2022年9月25日—12月31日自行组织人员在“广西普法云平台”(http://www.gxpf.cn/)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栏目或学法网站(http://exam.gxpf.cn)进行学习和考试,也可使用手机登录“广西普法”手机客户端“学法”栏目进行学习和考试。若考试未合格或对考试分值不满意,可再次进行补考,最多可补考5次,取最高分值为最终考试成绩。

四、学习考试结果的运用

本次学习考试结果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原始材料来源和年度工作考核、提拔任用以及评优表彰等参考依据之一。

(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学习考试不合格不能评优评先。

五、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强化监督管理,如有各级管理员、学习考试人员调整变动的,请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更新,并提醒、检查、督促本单位学法用法学习考试进展情况。县司法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2022年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在学习考试期间,如有疑难问题请与自治区司法厅学习考试服务处联系咨询(详见附件),也可以与县司法局联系咨询,电话:8511436。

附件: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国家

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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