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中共永福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3日 |
| 标 题:永法办通〔2021〕5号中共永福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永法办通〔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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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直和区直驻永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学习考试对象
《通知》中明确的学习考试对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学习考试。已参加2021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学习考试且考试合格人员,可直接打印2021年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合格证明。
二、学习考试内容
在2019—2020年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内容基础上,增加新出台、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学习考试时间
请各单位于2021年8月1日—12月31日自行组织人员在“广西普法云平台”(http://www.gxpf.cn/)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栏目或学法网站(http://exam.gxpf.cn)进行学习和考试,也可使用手机在“广西普法”手机客户端“学法”栏目登录后进行学习和考试。若考试未合格或对考试分值不满意,可再次进行补考,最多可补考5次,取最高分值为最终考试成绩。
四、学习考试结果的运用
本次学习考试结果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原始材料来源和年度工作考核、提拔任用以及评优表彰等参考依据之一。
(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学习考试不合格不能评优评先。
(三)本年度学法用法学习考试不计入当年网络培训学习学时。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强化监督管理,如有各级管理员、学习考试人员调整变动的,请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更新,并提醒、检查、督促本单位学法用法学习考试进展情况。县司法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2021年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在学习考试期间,如有疑难问题请与自治区司法厅学习考试服务处联系咨询(详见附件),也可以与县司法局联系咨询,电话:8511436。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全面
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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