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5-07-15 10:05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

做好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附属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期)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和临时征用,现将征收和临时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用途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期)土地用途罗锦分干线、塘堡分干线、广福东分干线建设用地。

二、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范围

项目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范围涉及永福县罗锦镇罗锦社区,永福四合村、塘堡村,苏桥镇良村村,广福乡龙桥村;集体土地面积182597.45平方米(折合273.8961亩,含高速路、环湖路、X700县道已征地8.3116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详见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罗锦分干线8+13714+307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一)、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塘堡分干线0+0007+164.6)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二)(三)、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广福东分干线GD2+8475+126)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四)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征用)人、委托征地(征用)部门和委托征地(征用)实施单位

征地(征用)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地(征用)部门:永福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委托征地(征用)实施单位:永福镇人民政府、苏桥镇人民政府、罗锦镇人民政府、广福乡人民政府

四、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执行

2.青苗及上(下)附着物补偿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执行。

(二)临时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征用土地使用年限为2年,土地补偿方式:永福镇、苏桥镇按每年2949亩予以补偿;罗锦镇、广福乡按每年2836予以补偿。补偿费用一次性给予2年的费用,后续如需延长征用期限,根据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临时用地征用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执行。

3.临时用地征用耕地、果园地和林地的,复垦后的地力培肥费按复垦面积给予2000亩的一次性补偿(含农民自己的精细化复垦费)。

五、联系电话

永福镇:0773-8512306;苏桥镇:0773-6935616

罗锦镇:0773-8630126广福乡:0773-8470126

六、其他事项

(一)签约期限:签订征地(用)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征收(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项目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青苗或新建、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罗锦分干线8+13714+307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一)

2.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塘堡分干线0+0007+164.6)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二)(三)

3.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广福东分干线GD2+8475+126)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四)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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