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临时用地征用预公告

2025-09-01 16:35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永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民委员会、塘堡民委员会湾里民委员会、南雄民委员会、坪岭村民委员会、银洞民委员会;苏桥镇石门民委员会、黑石岭民委员会、良民委员会;广福乡广福民委员会、龙溪民委员会、大石民委员会、马陂民委员会、矮岭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拟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用项目名称和用途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土地用途为输水工程区建设

二、拟临时用地范围

征用临时用地土地涉及永福县永福镇四合村、塘堡村、湾里村、南雄村、坪岭村、银洞村;苏桥镇石门村、黑石岭村、良村村;广福乡广福村、龙溪村、大石村、马陂村、矮岭村,土地面积合计1126198.56平方米(折合1689.2894亩)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详见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详见附件),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永福县人民政府已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永福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征地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征地机构拟于202591日至2025912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四、临时用地征用补偿、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20222号)的有关规定,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征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如下:

临时用地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地 类

临时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元/亩)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地力培肥费

农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2949元/亩/年;

广福乡:2836元/亩/年;

按永政规〔2022〕2号文件执行

2000元/亩

建设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2949元/亩/年;

广福乡:2836元/亩/年;

未利用地

永福镇、苏桥镇:1180元/亩/年;

广福乡:1134元/亩/年;

临时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参照国有农用地所在的乡镇标准执行。

、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如下途径:货币安置。

、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永福镇))((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2.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苏桥镇)()(

3.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输水管线永福县段第二批

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广福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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