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5-07-08 15:50     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福县人民政府

做好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仁合隧洞出口区10kV输配电工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对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仁合隧洞出口区10kV输配电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临时征用,现将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和用途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土地用途为仁合隧洞出口区10kV输配电工程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

临时用地征用范围

项目临时用地征用范围涉及永福县苏桥盘洞村、大埠、石门村集体土地面积32644.49平方米(折合48.9669,其中杆塔161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详见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仁合隧洞出口区10kV输配电工程)临时用地征用红线图(一)(二)(三),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

征用人、委托征用部门和委托征用实施单位

征用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委托征用部门:永福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委托征用实施单位:苏桥镇人民政府

临时用地征用、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电杆及埋管用地临时征用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电杆及埋管用地临时征用使用年限为5年,土地按2949予以补偿,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给予补偿,后续如需延长征期限,根据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青苗及上(下)附着物补偿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执行

地力培肥费临时用地征用耕地、果园地和林地的,复垦后的地力培肥费按复垦面积给予2000亩的一次性补偿(含农民自己精细化复垦费)。

(二)电杆施工用地临时征用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杆施工用地临时征用使用年限为1年,土地按2949予以补偿,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给予补偿。

青苗及上(下)附着物补偿杆施工用地作为施工通行使用,征用人对范围内的青苗不砍伐,不征用,不予补偿;如施工过程中毁坏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由施工方进行补偿。

(三)电线占用林地砍伐用地临时征用补偿

土地补偿费:征用人对电线占用林地砍伐用地不予征用,土地不予补偿。

青苗及上(下)附着物补偿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执行。

五、联系电话

苏桥镇0773-6935616

六、其他事项

(一)签约期限:签订征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不得在临时用地征用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青苗或新建、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二期)(仁合隧洞出口区10kV输配电工程)临时用地征用用地红线图(一)(二)(三)

永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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