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积极推进永福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是永福县应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和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分类分级
1.2.1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港澳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可以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先行制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自治区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7.3。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共永福县委员会、永福县人民政府(以下分别统称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协调有序、平战结合、运转高效的符合本县实际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运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能力以及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7)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 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职责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救
灾救助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成立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永福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委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县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工作;
(3)发生特别严重、特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协调衔接武警中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县应急
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县应急办分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别承担县应急办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以县应急办名义,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等职责;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
(4)完成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据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具体指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当发生新类型,或突发事件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事件类别,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多个行业(领域),需要多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由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应对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或由县应急委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应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审议专项应急预案;
(2)储备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
(3)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
(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的牵头部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2)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等职责;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
工作,协调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4)负责开展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检查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县领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
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5)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 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由附件7.1的主要牵头部门和附件7.2中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村(社区)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县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1风险防控
(1)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监控,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访求表达、矛盾调处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工作机制。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森林火灾、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本县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通告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3)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由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 研判发展态势;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 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事发地乡(镇) 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乡镇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事发地乡(镇)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乡(镇)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事件类抄送县卫生健康局,社会安全事件类抄送县公安局。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2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同时编写事件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40分钟内做出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地乡(镇)、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发现场;
⑤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⑥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外事等部门应立即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公民和机构安全。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逐级上提指挥权。
(2)现场指挥。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中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应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本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或授权。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授权发布。必要时,按照桂林市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桂林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
消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 遭受损失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各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对事发地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社会救助的资金和物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统一收受、统计、保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4.3调查与评估
(1)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
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县、乡级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县级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本级统筹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级政府要及时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通信、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本级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做好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3)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
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加强与县级消防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调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卫生健康、林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平时承担本行业本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急时承担救早灭早灭小的先期处置职责,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应急状态下,接受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3)武警中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积极联系武警中队,将武警中队纳入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突发事件易发、多发的重点乡(镇)政府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按照上级规定: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如有必要,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按照要求予以适当支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业务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监督。
(5)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局)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以及资金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机制。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或来源渠道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
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村(社区)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健康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的治疗。
4.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车管理、交警、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乡(镇)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县公安局和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预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县公安局应当会同武警中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集镇、农村人口密度,指定或建立一批与人口密度、规模适应的公共设施,作为公众应急疏散的避难(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住建、教育、民政、应急、林业、文广体旅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城镇避难场所建设主要与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主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县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可靠的应急保障措施。
(1)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或联系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
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要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报告和
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县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2)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衔接、审批与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综合性演练。
(3)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4)社区、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情形。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应急管理、宣传、融媒体、文广体旅、消防、工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6)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考核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
公民按照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2.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
7.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7.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注:(1)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不仅限于下列表单所列,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需要动态调整;
(2)牵头单位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施工作。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
7.1.1自然灾害类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1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
2 |
气象灾害 |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局、县住建局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
4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
5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
6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7.1.2事故灾难类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1 |
非煤矿山事故 |
县应急局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
|
4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
6 |
水上交通事件 |
县交通局 | |
|
7 |
建筑工程事故 |
县住建局 |
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
8 |
燃气事故 |
县城管局 |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
|
9 |
供水突发事件 |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0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工信局、县发改局、永福供电局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1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信局 |
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2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3 |
辐射事故 |
永福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4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
15 |
环境污染件 | ||
|
16 |
生态破坏事件 |
7.1.3公共卫生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健局 |
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
7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7.1.4社会安全事件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
2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3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工信局 |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9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0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涉事主体单位 |
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
1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
县应急局、县武警中队 |
|
2 |
医学救援 |
县卫健局 |
县医保局、县工信局 、红十字会 |
|
3 |
通信保障 |
县工信局 |
县文广体旅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通信公司 |
|
4 |
现场信息 |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 局) |
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委网信办 |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局) |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
6 |
群众生活 |
县应急局 |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 |
|
7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武警中队 |
|
8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局、县融媒体中心、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武警中队 |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协会、企业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广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市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7.3.1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③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④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⑤包括我区在内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⑥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③包括我区在内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⑤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
无法恢复通行;
⑥包括我区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区辖区内发生特大干旱;
⑦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
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
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在我区辖区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省市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
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
害;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
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②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③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④因地质灾害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①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②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③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
断48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5)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①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②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③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6)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我区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②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区辖区内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7.3.2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区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⑥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⑦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⑨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⑩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⑪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②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③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④我区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运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⑥包括我区在内的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⑨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④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⑤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⑥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⑦周边国家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较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③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⑤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⑥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⑦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⑧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7.3.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③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⑥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⑧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且由我区提供食品的;
⑨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①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③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⑩对我区辖区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⑪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⑬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⑭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区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区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③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我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辖区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③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痘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⑤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3.4社会安全事件类
(1)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②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③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④阻断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8小时,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⑤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⑥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⑧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⑨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⑩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①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③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⑤在我区辖区发生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⑥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⑦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①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②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所涉及省(区、市)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①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是指在本辖区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是指在本辖区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4)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①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②包括我区在内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③与我区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5)恐怖袭击事件
①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②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③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④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⑤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⑥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⑦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6)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
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②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④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⑤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⑥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⑦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⑨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⑩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①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②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③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④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劵,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⑤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⑥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⑦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⑧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7)网络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包括: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包括: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 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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