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无力克服临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二、受理事项
(一)救灾资金申请。
(二)救灾物资申请。
三、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019年修正)
四、实施机构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申请流程
(一)一般情况下申请流程:
1、本人申请:受灾群众本人或村民小组向村(居)委会提出救助需求;2、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干部核实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3、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在公示栏进行公示;4、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村(居)委会上报情况后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提出意见;5、县(市、区)审批:县级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需救助情况进行审批,并下拨救灾资金物资。6、发放:乡镇(街道)根据救灾资金物资接收情况,制定救灾资金物资分配表,造册发放。
(二)紧急情况申请流程:
可简化程序,由救灾工作组根据灾害现场的调查情况,决定需救助人员和救灾资金物资的数量。救助对象在发放花名册签字并捺印,工作组成员在发放花名册上共同签字,事后公示,一并报县级应急部门存档备查。
六、申请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账号(“一卡(折)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
七、救助标准
(一)、应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按需救助人数人均补助400元发放,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
(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标准。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5元补助发放,救助期限不超3个月。
(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因灾住房全损户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因灾损坏住房维修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发放。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饮水困难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救助天数、补助资金根据饮水困难程度在5—30天、30—180元内掌握。受旱群众口粮困难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天数根据旱灾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在1—3个月的范围内掌握。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口粮救助对象共分三类:
一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
二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1—3个月;
三类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每人酌情救助口粮1—2个月。
对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家庭,给予每户1—2床(件)棉被、棉衣补助。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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