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名称
养老服务补贴: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二、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桂民规〔2021〕7号)
三、补贴对象
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五、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六、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1.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2.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3.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4.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床位,不予发放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5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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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的5类老年人能力等级 养老机构等级 |
轻度 失能 |
中度 失能 |
重度 失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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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原一星级) |
60 |
90 |
120 |
单位: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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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原二星级) |
70 |
100 |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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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原三星级) |
80 |
110 |
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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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原四星级) |
90 |
12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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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原五星级) |
100 |
130 |
160 |
(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七、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1.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五)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2.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于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三)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
(六)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见附件5)。
八、办理流程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办理部门
永福县民政局
十、地点、咨询电话和办理时间
地址:永福县永福镇山北洲街6号
联系电话:0773-851214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5:00-18:00
附件1
建设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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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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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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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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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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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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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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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编号 (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填写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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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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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情况 |
总数 |
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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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房屋使用形式 |
自建□购买□租赁□公建民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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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
核定总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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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 |
核定新增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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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保证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并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否则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现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元。 床×元/床=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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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部门实地核查意见 |
核查人员:(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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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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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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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运营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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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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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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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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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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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编号 (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填写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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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级 |
房屋使用形式 |
自建□购买□租赁□公建民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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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总数 |
轻度失能 |
中度失能 |
重度失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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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保证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并严格遵守补贴资金使用规定,否则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现申请运营补贴共元。其中: 轻度失能:人×元/人·月×个月=元 中度失能:人×元/人·月×个月=元 重度失能:人×元/人·月×个月=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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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部门实地核查意见 |
核查人员:(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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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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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四舍五入取整。
附件3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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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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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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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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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起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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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名称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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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证书名称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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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 |
领取月份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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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 |
领取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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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总金额: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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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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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
单位(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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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XXX民政局(章)年月日 | ||||||
附件4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附件。
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申请人本次提交的材料及附件中不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
2.如提供虚假材料的,本人放弃岗位津贴资格,并退还所领取的津贴。明确知晓:如提供虚假材料的,永远不享受自治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资格,有关部门将失信情况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转交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承诺如下:
1.申请人自××年××月××日起,在我单位工作,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已满××年××月,目前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2.如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将失信情况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机构及负责人处罚。
负责人(签名):用人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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