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理整治历年来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新增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法纪,提高我县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永福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桂林市永福县凤城路7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54180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fxzfb@guilin.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石冬丽,0773—8512230。
附件:永福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附件
永福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清理整治历年来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新增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法纪,提高我县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开展非法占用土地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
(一)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
1.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企业,符合城乡(镇)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占用基本农田的,采取行政处罚(含对所建房屋按100—200元/㎡没收作价),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补办相关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个人建房符合城乡(镇)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占用基本农田的,采取行政处罚(含对所建房屋按100—200元/㎡没收作价),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后,补办相关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2.对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能满足消防救援基本要求(通道4m以上,离消防车可到达位置100m以内),仅由于建筑间距、采光、容积率等不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违法建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含对所建房屋按300—500元/㎡没收作价)后保留建筑,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3.对于不符合城乡(镇)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非法占用公共路网、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采取限期自拆或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含对建设工程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
4.对于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延续使用条件的,可补办延期使用手续;不符合延续使用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
1.对于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未批先建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处罚后(含对所建房屋按100—200元/㎡没收作价),在取得相关土地权属来源的前提下,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补办相关手续。
2.对于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未批先建的,不符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占用公共路网、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采取限期自拆或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含对建设工程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
3.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联营联建”或者利用集资房名义变相转让商品住宅等变相买卖土地的建房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含对所建房屋按100—200元/㎡没收作价),在取得相关土地权属来源的前提下,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违规占用国有土地建设院墙行为
对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能满足消防救援基本要求(通道4m以上,离消防车可到达位置100m以内),按现有房屋主体建筑综合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规院墙建设,采取限期自拆或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含对建设工程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
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分类和处罚标准
(一)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主动申报的,免予行政处罚,补缴相关费用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后申报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补缴相关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能基本满足消防救援要求(通道4m以上,离消防车可达到位置100m以内),仅由于建筑间距、采光、容积率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违法建设,有条件整改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主动申报,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未主动申报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并补缴相关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占用公共路网、消防通道等,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依法限期拆除,并按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
(四)对非法搭建或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延期使用条件的,可补办延期使用手续;不符合延期使用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
(五)对于已办理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合资建房、变相房地产开发但未依法缴纳税费,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主动申报的,按年份补交各种税费的处理;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主动申报的,除依法补交税费外,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补办手续程序
(一)非法占用国有建设土地。在二调、三调工作中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由县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职小组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二)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县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职小组牵头,依法进行确定土地所有权,依法处罚后,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以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参照同等级国有土地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相关补交税费房价、土地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四、证件补办程序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补办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城市管理局出具违法建筑规划鉴定意见。
(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违法建筑规划鉴定意见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三)第三方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由住建局审核后出具自建房屋验收备案表,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由住建局出具消防验收备案表。(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收缴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等手续费用。(住建局)
(五)根据完税凭证、土地出让金发票、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罚款发票、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处罚发票、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用地行政许可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附则
(一)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新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具体处罚措施可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具体处罚措施的适用,由县非法占地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具体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
(三)本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城乡(镇)结合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并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已建成的建筑地块;不得以本实施细则为由,变相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所有自建房以外的非法建设房产,一律依法缴纳房产开发等不动产销售税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职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处罚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永福县城区及9个乡镇商服住宅综合地价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