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12-31 18:15     来源:永福县政府     作者:永福县政府

《永福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永福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的有关要求,就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7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市政规〔202110号)等相关规定,由永福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永福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确保我县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

二、出台目标任务:

认真践行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力争到202210月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工作,确保今后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三、出台主要内容:

明确工作进度安排、退出方式、退出程序、补偿标准、保障措施、有关要求。

(一)工作进度安排:

1、在20213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核实和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6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制定并开展退出工作。

2202112月底前,完成在已确界自然保护区内且以变更避让方式(缩小面积)退出或者采用注销方式退出的矿业权登记手续,完成自然保护区内与矿业权重叠范围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3202210月底前,全面完成已确界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生态环境修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退出方式

1、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2、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取注销、变更避让(缩小面积)、协商补偿3种方式分类退出。

(三)退出程序

1、依法依规作出关闭退出决定;

2、组织制定处置退出方案;

3、注销相关证照;

4、妥善组织实施退出;

5、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6、建立矿业权退出档案;

7、检查验收;

8、价款或者出让收益退还和补偿资金拨付。

(四)补偿标准

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基本原则,补偿过程要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五)保障措施

1、符合补偿条件的矿业权,可以采取矿业权异地设置等方式,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问题。

2、涉及抵押的矿业权,县人民政府在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及兑付补偿时,应当充分考虑抵押权人利益。

(六)有关要求

1、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

2、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的补助资金,可通过统筹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

3、对通过伪造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退出补偿资金的矿业权人,公安机关应当收缴退出补偿资金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补偿退出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不执行本方案,不配合开展退出补偿工作,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矿业权人,政府不予退出补偿。

5、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

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暂无。

(解读单位:永福县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73-85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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