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期施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20年农房管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20〕16号),将永福县列为全区8个开展农房管控试点工作县(区),要求出台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审批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过程。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县政府办牵头,于7月下旬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8月初形成初稿,拟征求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目标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20条,主要包括《永福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起草的意义、依据、定义、单位职责、审批原则、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所需材料、审批期限、不予审批情形等。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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