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房地产开发管理及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面较广,矛盾纠纷突出,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过程中存在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仅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进度,极易导致项目烂尾,直接影响到购房老百姓购买的商品房无法按期交付,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因此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管理难度。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避免开发企业抽逃项目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制定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制定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规〔2020〕17号。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重要定位,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第一部分为基本定义(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义、依据、目的、定义、监管部门。第二部分为一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预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资金额度、使用节点申请。第三部分为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四部分为惩处措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五部分为其他(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的生效日期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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