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永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落实检察工作任务,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四)负责应由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九)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负责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全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规划。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永福县委员会的领导,对永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单位类型为行政单位。内设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等5个部门。
第二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4年度总收入167.5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67.52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96.61万元,下降63.91%。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7.52万元,为永福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96.61万元,下降63.91%,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县级主要是地方绩效、退休人员补缴职业年金、退休死亡人员丧葬费、县级批复的项目经费等。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永福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永福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事业收入。
5.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经营收入。
6.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其他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年初结转和结余。
(二)本部门2024年度总支出167.5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67.52万元, 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96.61万元,下降63.9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37.3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61.84万元,下降65.60%,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县级批复的日常检察支出及其他司法支出等项目经费较上年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在职人员机关养老、职业年金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3.75万元,下降44%,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但存在补缴退休人员以前年度职业年金部分,因此县级按实际情况批复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目资金。
3、卫生和健康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5.04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
4、住房和保障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5.98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
5、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专用结余、缴纳所得税和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等。较2023年度决算数0万元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3年度决算数0万元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同比持平。
二、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7.52万元,较2023年度决算数减少296.61万元,下降63.91%。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167.52万元。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67.52万元。主要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县级主要是地方绩效、退休人员补缴职业年金、退休死亡人员丧葬费、县级批复的项目经费等。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37.3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29.6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支出数减少182.83万元,下降86.07%,主要原因: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县级主要统筹地方绩效。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99.7万元,用于完成相关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较2023年度决算支出数增加29.58万元,增加42.18%,主要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但为保障行政运行,还存在部分日常业务及管理事务开支经费由县统筹。
3、国家司法救助支出8万元,用于发放司法救助金。较2023年度决算支出数增加5万元,增长166.67%,主要原因: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司法救助资金较上年增加。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0.23万元。用于支付在职人员机关养老、职业年金支出。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县级主要统筹退休人员补缴职业年金、退休死亡人员丧葬经费等。
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9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较2023年度决算支出数减少10.98万元,下降69.05%,主要原因是改革后经费由市级统筹,但存在补缴退休人员以前年度职业年金等费用。
2、死亡抚恤支出25.3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退休死亡人员抚恤金。较2023年度决算支出数减少2.73万元,下降9.73%,主要原因是人员退休金不同导致丧葬经费有差异。
三、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0万元,即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四、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即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五、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支出。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县级无“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无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我部门2024年度项目7个,全年执行数92.22万元。其中,本级项目7个,本级项目支出92.22万元;对下转移支付项目0个,对下转移支付0万元。项目中,敏感涉密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所有项目均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非敏感涉密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为:7个项目评为一等,涉及资金92.22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100%。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部分资金年内执行率不够理想。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与财政沟通,及时申报资金支付。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无
3.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2024年我院按照“确保运转、厉行节约、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根据年初绩效目标,严格控制支出,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工作正常运转,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检察院下达的全部目标任务,基本达成预期指标。从评价情况来看,加强了各类收入预算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科学合理规划使用,盘活用好单位存量资源,为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