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桂林市春和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福福顺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KACKGXM
住所或地址:永福镇永兴大道县妇幼保健院旁
法定代表人:罗冰
2026年1月6日本机关对你药店涉嫌把化妆品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于1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经查明,你药店的违法事实如下: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有3例将化妆品纳入医保结算的违法行为,涉及违规医保基金284.0元,并从医保基金中结算284.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永福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果;2.药店销售小票;3.医保结算单及结算明细;4.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回违规基金284.0元(注:本处罚决定前已经清退至永福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按照涉及违规医保基金284.0元的两倍罚款,即罚款56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缴到永福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永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福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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