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福县春庆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A7JY5F2E
经营场所:永福县堡里镇波塘村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春庆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永福县春庆日用品经营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同时调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数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正常营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永福县春庆日用品经营部于2022年3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A7JY5F2E,经营者:梁春庆,经营场所:永福县堡里镇波塘村南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永福县春庆日用品经营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证据提取单等证据材料上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三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位置、营业状态及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经营者梁春庆询问笔录一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经营者梁春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梁春庆的身份;
4.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缴到永福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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