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5号

2025-01-09 09:50     来源: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永福县肥婶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C8F8HR9B 

经营场所:永福县百寿镇永宁街 

经营者:胡燕清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检测单位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FJ2415302)食品名称:不锈钢碟(自行消毒餐具),消毒日期:2024-09-19,被抽样单位名称:永福县肥婶餐饮店,抽样时期:2024-09-19,抽样单编号:XBJ24450326569530245]。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报局领导同意,2024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2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经营者胡燕清确认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指向的不锈钢碟(自行消毒餐具)为永福县肥婶餐饮店使用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胡燕清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也未对检验报告结论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实,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餐具(不锈钢碟)共50个,用于提供餐饮服务免费供顾客使用。这50个餐具(不锈钢碟)在抽检的当天已全部用完。另查明,2023年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不锈钢碟)曾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证据提取材料上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四张;当事人的经营者胡燕清《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经营者胡燕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FJ241530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450326569530245)复印件,《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抽检现场照片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2012号)复印件一份;《整改报告》一份。

2024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4〕1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2023年10月25日,因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2012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消费者反应食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不锈钢碟(自行消毒餐具)就餐后有不良情况,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缴到永福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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