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永福县保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0575282365经营场所:永福镇南雄糖果厂法定代表人:莫修逵
2022年9月,我局接到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兴市监案移【2022】Z06号》。并于2022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永福县保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位于永福县永福镇南雄糖果厂的生产及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经过检查未发现有涉案产品。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做笔录,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1月开始,前后共四次购进并使用马文兵仿冒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家乐仕”牌洗洁精,总货值金额为10860元。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对索取票证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未正确的做到索票索证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永市监罚告〔2022〕1031号,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首次违法,符合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洗洁精产品”之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开户行:农行广西桂林永福县支行,户名: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账号:20258101040004975),请在备注栏写明: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