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福县罗锦镇志诚饼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5LPJLL91
经营场所:永福县罗锦镇平安街供销社大楼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喜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对永福县罗锦镇志诚饼家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吧台上发现有1袋标识为“金顺昌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批准,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13003号)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永市监强制〔2022〕13003号)。我局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经营者黄喜开。
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0日对永福县罗锦镇志诚饼家经营者黄喜开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事实:
经查实,涉案食品为金顺昌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规格为125g/袋,厂家为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为60天,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然将其摆放在销售区。
涉案食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从叠彩区小蒋炒货经营部购进,共20袋,超过有效期之后未销售,无销售收入。
涉案产品货值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位置、名称、营业状态、涉案食品信息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
2.《证据提取单》九张,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位置、名称、营业状态、涉案食品的详细信息及当事人具有经营主体、经营许可资格,当事人经营者黄喜开身份信息的书证;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扣押财物品名、数量的书证;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数量、进货渠道、价格及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的书证;
5.送货单、信封照片及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数量、进货渠道的书证。
2022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及时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且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已扣押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3003号);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户名: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账号:20258101040004975,开户行:农行广西桂林永福县支行,请在备注栏写明: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罚没款,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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