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永福县雪英食品经营部)

2021-12-16 09:20     来源: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宾明辉

2021年11月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1-10-3743),报告显示,永福县雪英食品经营部2021年10月14日购进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目前依法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1-10-374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黄豆芽是当事人从永福县中心市场杨立勤摊位购进的,共购进了5斤,销售了5斤,当事人经营该批不合格黄豆芽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含有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采购食用农产品经营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目前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以后在进货时,会查验并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复印件、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及销售单据,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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