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检测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1-T28022,食品名称:嫩鸡,购进日期:202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永福县德魁水产品经营部,抽样单编号:sc2145000062026333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目前已依法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草鱼共10公斤。销售了10公斤。该批次草鱼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40元。该批次草鱼(№:G21-T28022,食品名称:嫩鸡,购进日期:202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永福县德魁水产品经营部,抽样单编号:sc2145000062026333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草鱼)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采购食品经营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采取了产品召回措施,目前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草鱼)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以后在进货时,会查验并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复印件、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及销售单据,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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