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检测单位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食安2021-10-3988,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1-10-14,被抽样单位名称:永福县于海水产品摊,抽样单编号:NCP21450300606437955)。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目前已依法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共20斤。销售了20斤。该批次泥鳅货值金额为240元,利润共计40元。该批次泥鳅(№: 食安2021-10-3988,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1-10-14,被抽样单位名称:永福县于海水产品摊,抽样单编号:NCP21450300606437955)。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采购食用农产品销售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采取了产品召回措施,目前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整改情况。以后在进货时,会查验并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复印件、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及销售单据,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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