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1011号

2023-10-11 10:55     来源: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张容

当事人:永福县夏燕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5P8EJU7D

经营场所:永福县永福镇西滨路西江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韦秋云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永福县夏燕百货经营部(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西滨路西江农贸市场二楼)进行检查,在待售商品中发现有未经强制认证的商品,详见《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011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购进票据及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3〕1011号),当事人管理员唐振瞿全程陪同检查,对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本案涉及的商品为家用燃气灶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规定,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商品四套,两套标价为145元/套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型号:枫叶金彩双超B08),两套标价为80元/套的万宝家用燃气灶具(型号:双超钢盖),这四套商品外包都标有“中山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兴南路2号”,都标有“CCC”标志,但不规范,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到该公司的CCC认证记录。该批商品货值450.00元,实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时照片(证据提取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商品;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状态、涉案商品的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销售及货值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

5.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页截图一份,证明涉案商品生产方未获得CCC认证;

6.经营者韦秋云委托管理员唐振瞿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唐振瞿有权办理该案;

7.经营者及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属于擅自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3〕10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相关事宜,且涉案商品数量较少,目前未发现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开户行:农行广西桂林永福县支行,户名: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账号:20258101040004975),请在备注栏写明: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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