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福县宗树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5QEUEW9W
住所(住址):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玉屏三队葡萄车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宗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10月26日,接到局领导批转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XT202110230130),受理内容:群众来电反映,其在永福322国道奥莱斯轮胎店购买了车用尿素溶液,但是发现没有电脑编码,标识也不对,购买的是假的,故向本热线提出投诉,请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2021年10月26日下午4点,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玉屏三队苏鹿路往鹿寨方向右侧奥莱斯轮胎店旁的永福县宗树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发现: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为唐宗树,主要经营食品、建材、车用尿素液。现场有未销售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4桶(20公斤装),经现场手机扫码识别条形码为6971503880052共4桶,无法识别产品任何信息,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条形码为6971503880052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4桶(20公斤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永市监强制【2021】9001号。执法人员查验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主唐宗树提供了身份证明。
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委托“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生产厂商广西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涉嫌侵权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进行鉴定。
2021年11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超蓝环保科技公司技术鉴定人员到永福县达宗树建材经营部,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待售的条形码为6940383100604的2桶“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进行了现场查验,认定为涉嫌假冒广西超蓝环保科技公司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条形码为6940383100604的2桶“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永市监强制【2021】9002号。
2021年11月4日,广西超蓝环保科技公司技术鉴定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条形码为6971503880052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4桶、条形码为6940383100604的2桶“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20公斤装)进行鉴定,经鉴定以上产品为假冒广西超蓝环保科技公司产品。详见《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永市监委字〔 2021〕9002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福县宗树建材经营部从2021年7月份开始至查获时一直以别人送货上门的方式共购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40桶,净含量20kg/桶,至查获时共销售了34桶,销售额为1360元,获利238元。经“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生产厂商广西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进行鉴定,鉴定书结果为:永福县宗树建材经营部售卖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为不是其公司的原装产品,是假冒其公司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执法人员检查查扣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当事人店面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基本情况;
7.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及财物清单2份、送达回证各1份,固定当事人销售涉案物品证据;
8.“悦泰海龙”注册商标证及生产厂商广西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函说明材料1份、委托生产授权书1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1份,证明广西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生产资质及维权、鉴定真伪资质。
9.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1份,“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生产厂商广西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为假冒产品。
10.唐宗树退款微信截图,证明当事人已退款给举报客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于2021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1〕90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态度较好,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充分认识到了错误,及时改正,主动退款给客户,主动消除侵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6桶(详见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永市监强制【2021】9001号、永市监强制【2021】9002号);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户名:永福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账号:20258101040004975,开户行:农行广西桂林永福县支行,请在备注栏写明:永福县市场监管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罚没款,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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