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福县阳光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6MA5LA49Y6R
住所(住址):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连江小区西江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德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股东***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在食用农产品抽检中对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连江小区西江楼的永福县阳光购物中心实施食用农产品(韭菜)抽样送检,2021年4月23日收到检验检测单位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10835,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超过限量值。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4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共6斤。这批韭菜销售了5.2斤。该批次韭菜货值金额为11.88元,违法所得3元。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对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予以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证据提取材料上签字。
相关证据:
1.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笔录》;
2.《证据提取、复制单》四张;
3.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徐顺仁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德寿和受委托人徐顺仁的身份证复印件;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SP20210835的检验报告一份;
8.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的进货单及销售记录各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永市监罚告字〔2021〕2006号,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理决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在采购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的进货来源,不知道购进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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